谈“两套账责任承担”风险
日期:2020-12-14
近年来税务检查越来越严,但依然还有企业自认为完美无缺得做两套账。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旦东窗事发,企业老板和会计到底谁来承担?
[风险操作]
企业设置两套账,对外只将开了发票的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并只对该部分相应的应收账款入账,收款自然看不出来问题。唯一担心的是存货、成本账实不符,为了应付盘点,企业便把经营分成两个实体核算,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生产入库时存货数量少记,发出按照正常数量发,一部分发出不记账。
情形二:生产入库时数量按真实入库,发出记录比实际发出的数额大,一部分发出不记账。
[稽查视点]
情形一出入库不入账的部分存货成本由入账存货数量来分担,会导致账面存货单价很高,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情形二发出存货部分不入账会导致存货数量账实不符,入库单价和出库单价差异太大。
多年稽查经验总结,企业存在两套账的一般会表现处以下特征:
一是账实不符
从数量上看,两套账企业,存货与收入通常存在体外循环,造成销售数量和购进、产出数量不对称,账实不符。
二是资金不多
从资金上看,两套账企业,外账收入被切掉一块,剩下的应付日常开支,所以外账上不会保留太多资金,有的企业购进和库存占用资金大,资金回款却少,投资报酬率过低,明显背离行业常规。
三是利润不高
从利润上看,企业做两套账目的就是为了逃税,通过不开票收入不入账、收入成本均在体外循环,计入内账,来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外账通常不会保留太多利润,都是微利,如果不是怕税务部门查,老板恨不得搞成长期亏损。
四是有异常往来账户
两套账企业,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经常挂某个公司或老板等关联方的名字,资金往来会频繁,这个账户八成就是用来沟通内外账的。因为有时是外账有钱,内账缺钱,要调钱过去,有时是内账有钱,外账没钱,要还钱过去。
五是员工平均收入水平偏低
有的外账也会为员工归避一些个人所得税,外账的职工薪酬不会太高,太高会带来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因此,那些规模不大,账实不符、利润不高,资金长期紧张,却经营了很多年的民营企业,往来账户资金异常、人员工薪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九成九都有两套账。
[风险分析]
1.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因此,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二种人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做假账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收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做假账行为被认定为偷税的,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刑事处罚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逃税数额较大并且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逃税数额巨大并且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自然人要并处罚金。而对单位则就采取了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
[规范意见]
1.提醒老板:
(1)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事情一定要就此打住,已经发生的也应寻找机会重新计入公司账务系统。这些所谓的税收筹划不能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实现,而是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收洼地优惠等,真实体现收入支出,享受优惠税负。
(2)从财务到业务要统一思路,所有支出一定要拿到发票,避免大额支出没有发票入账。如果符合小额零星业务,可以凭收款收据税前扣除。如果是与公司无关的支出,应通过股东分红或者第三方借款方式解决资金问题,而非计入第二套账。
(3)多年形成的两套账,想要迅速并账还是有些难度,但还是建议企业要看得长远,尽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两套账到一套账的并轨,规范财税管理。
2.提醒会计:
(1)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熟记熟悉《会计法》,新修订的会计法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定为单位负责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人无责任,会计人在对外报出的报表及相关的原始凭证中,一定要单位负责人签字,这点很重要,平时决不能大意。这是自我保护的需要。
(2)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遇事自己权衡,明显违法、犯法的事情绝对不做,这是原则也是底线。不要等到出事了才推委说是老板要这么做的,这样的辩白很苍白无力。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有判断能力。
(3)交接工作要当心。
针对接手原来账务的新任会计而言,一定要把住交接关,对“烂摊子”不能轻易接手。有些企业的前任会计由于某种原因不辞而别,新任会计此时更应当谨慎从事,要把“丑话说在前头”,必要时应当建议老板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然后监交。在面对税务等部门查账时,也可以证明自己与之前的事情无关。
小结:
“两套账”偷税,财务总监、会计被判刑的悲剧屡屡皆是!挣着卖白菜的钱,何苦操着卖白粉的心?防范风险、不踩法律红线,从现在做起,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