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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执行旧政截止——准确应用

日期:2020-12-16

       新年伊始,税收政策也要“辞旧迎新”,要想做好新的一年的财税工作,首先要熟知政策的新旧接替以及变化。本文为大家汇总了2021年初起开始执行的新政策、2020年底已经到期的旧政策,以便准确应用、提前准备。

  (一)2021年起执行的新政及要点

  1、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简化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

  (1)自2021年1月份起累计扣除费用直接按6万元计算扣除,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需符合条件:

  ①上一年度12个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②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③纳税人为居民个人;

  ④2021年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扩围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3、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明确

  政策:《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契税法实施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要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5、西部大开发优惠延续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继续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仍然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但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70%以上调整为60%以上。

  6、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规定延续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要点: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7、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政策:《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四项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上述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8、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政策:《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要求: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内容:

  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

  二是取消了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四是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

  五是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9、电子专票试点扩围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要求: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均为全国。

  (二)2020年底废止的政策及要点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要点: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到期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要点: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疫情期间优惠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具体截至执行的优惠汇总如下: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到期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要点: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5、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7、不超过500万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要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8、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到期

  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0、小微企业社保减免政策到期

  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要点: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11、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要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免增值税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要点: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3、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4、改制重组税收减免政策到期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要点: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免征契税。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截至本期杂志定稿已经截止的政策,若后期发布新政策应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