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0-12-17
问: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环保税,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期限分为按季度申报或按次申报,分别应当在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