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包含不动产、动产的补偿,是否计征增值税?
日期:2020-12-17
问:一工厂2020年12月收到一笔拆迁补偿款,其中包含土地价款、厂房和机器设备补偿款,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本公告自2020年9月29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