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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属于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期:2020-12-25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1月28日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留抵,即当企业的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增值税退还留抵将符合条件的以前企业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不是无偿从政府取得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