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结账时,四个税前扣除误区不能有!
日期:2020-12-25
误区1:2020年底已经发生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也未支付款项,不得计入2020年成本费用。
正解: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企业2020年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各种原因,即使尚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基于费用真实发生的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应当计入2020年的费用。企业可以先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对于已经发生但是尚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只要是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则允许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需要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误区2:2020年税前扣除的发票,开具日期应当为2020年。
正解: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2020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2020年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在2020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开具日期可能为2021年5月31日之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误区3:自查2020年费用,只要是白条就不得税前扣除。
正解:白条列支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不是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白条入账,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只能取得收据、发票复印件、法院判决书等资料的,可以税前扣除。比如:
1、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凭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逢年过节给职工发放的过节费、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现金福利支出,凭企业自制的过节费发放明细表等税前扣除。
3、企业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可以根据企业自制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差旅费报销单税前扣除。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
4、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凭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支付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应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作为税前扣除。
6、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但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需要对方补开、换开的,但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税前扣除: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误区4:2020年会计已记账的无票支出,汇算清缴未调增,只要5年内取得发票就可以追补扣除。
正解: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若是被税务稽查发现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只有60天的补开、换开期,而不是5年,如企业超过60天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追补5年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