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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电子化需关注的5大事项!

日期:2020-12-30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全国36个地区分步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为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这标志着我国即将进入电子专票时代。纳税人在收到电子专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电子专票只有一联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只有一联,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二)查验方式改变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验证方法:打开电子专票后,在发票监制章上鼠标右键,点击验证,验证结果“该签章有效”等字样,说明此专票有效且未被篡改。

  (三)《信息表》开具只与是否抵扣有关

  销售方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冲,不能作废原发票。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开具规则如下: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即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由购买方开具《信息表》,未抵扣的由销售方开具《信息表》。

  (四)受票方丢失电子专票处理有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五)抵扣规则同纸质发票

  1.业务不该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无法产生销项而不得抵扣进项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进项

  ①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凭证不合规而不得抵扣进项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资格不具备而不得抵扣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