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时留抵税额能否税前扣除?
日期:2021-01-06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准备注销,但增值税有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企业可以作为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