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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汇总单信息发生变更是否有效?

日期:2021-01-06

   问:纳税人在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上生成的电子汇总单信息发生变更,是否可以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上生成的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不可以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