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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电子化后发票作废红冲的问题

日期:2021-01-15

       专票电子化后是否还存在作废红冲的问题?与纸质发票时代有什么不同?本文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不同发票红冲作废的不同操作

  (二)发票作废红冲热点问题

  问题1:开具红字发票后,原蓝字发票要追回作废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需要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再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但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

  问题2:原蓝字发票、红字发票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对应关系都是一一对应吗?

  答:(1)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红字增值税发票(纸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3)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表》都要与红字发票一一对应。但是,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分多次红冲,但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的多份信息表的合计金额、税额不能大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系统也不允许开具。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需要开具《信息表》的,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也就不存在发票和《信息表》一一对应的问题。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填开多份红字发票,只要红字发票总金额不超过蓝字发票的金额即可;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一车一票,一张蓝字发票只能开具一份红字发票。

  问题3: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复印件还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纸质版不需要再备案,电子版更不需要备案。

  问题4: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可以作废?

  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一旦上传成功,纳税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

  问题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没有时间限制。以前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业务属于规定红字发票开具范围的,在本年度也可以开。但是,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销售方则不能申请《信息表》,系统会提示“蓝字发票有认证记录,不能上传”,此时需要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然后将审核通过并生成了编号的红字信息表交于销货方,销货方才能开具负数发票。这样也避免了购货方已认证,销售方又作废的情形。

  问题6:红字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不论是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红字发票都是不需要认证的:如果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不需要再补认证。如果红票对应的原票认证过,则需要在开出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内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7:附清单的专票能否开具红字清单?

  答: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现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不支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如果是全部商品销售退回销售方在开票系统是没法开具红字清单的,只能填详见对应正数发票及清单。如果是部分红冲,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

  问题8:哪些情形不能作废重开?

  答:(1)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生错误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销,重开;(2)电子发票(包括普通电子发票、专用电子发票)不能作废;(3)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销,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