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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电子化后发票开具常见问题

日期:2021-01-15

       专用发票电子化后,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纸质发票的开具与电子发票的开具有什么区别?发票开具应当关注哪些问题?本文一起来探讨。

  问题1: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销售方的开户行能换吗?

  答:销售方的信息如: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信息必须与企业在税局备案的信息一致。纳税人更改信息的应当去税局作变更登记,并将开票软件中的信息修改为最新信息,并据此开具发票;纳税人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均需去税局备案,方可按这些账户开具发票。

  销售方信息与税局备案信息不一致原则上属于不合规发票,购买方取得后不得作为税前扣除以及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问题2: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发票购买方信息必须都填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买方信息: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必须填报。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为企业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信息并未强制填报,但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也应填写完整。购买方为自然人的,不需开具纳税人识别号(也不需要填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不需要开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强制填报。

  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购买方是企业的就应填写,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需要填写。

  购买方信息开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则上均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计税、退税、抵税以及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题3:发票分类编码选择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编码选择注意事项:

  (1)要按照实际业务如实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2)选择与发票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相匹配对应的编码;

  (3)税收分类编码应选到最末级;(目前只有电信服务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其他服务,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开票,即开具专用发票时,项目名称可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按照“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其他纳税人均不允许按上一级代码开具发票。)

  (4)细类划分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也可以手动更改末级编码,但一定要与上级编码匹配;

  (5)附清单开具汇总发票的,清单所列项目也需按商品编码选择。

  税收分类编码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如:为了进项抵扣为购买方变名开票、为了降低税率变名开票)、大类与手动修改的末级不符、行业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匹配的,均属于不合规发票,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不得作为计税、退税、抵税以及税前扣除的凭据,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问题4:“收款开票”、“受票方未及时索取就暂时不开票”是否合理?有什么风险?

  答: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不征税发票除外),不能因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扣款或纳税义务发生后才收到款项,就按照收款时间作为开票的时点,也不能一因为受票方未及时索要发票就不开发票,故意提前开具发票会造成提前纳税;推迟开具发票,且按发票开具时间作为申报纳税时点的,会造成迟延纳税。

  问题5:不同的发票在盖章上有什么区别?

  答:(1)纳税人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2)纳税人自开的机打普通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其他个人代开专票、普票一律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4)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可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应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或加盖其他章的,均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计税、退税、抵税以及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题6: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吗?

  答: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计税、退税、抵税以及税前扣除的凭据;汇总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也可以不附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清单,但应另附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原始凭证。

  注意:发票与清单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问题7:需要填写发票备注栏的事项有哪些?

  答:不论是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均要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具体事项共15种。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计税、退税、抵税以及税前扣除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