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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挂名财务负责人”风险

日期:2021-01-16

       经常有人谈及,在企业注册时,自己被挂名财务负责人,而自己并未实际承担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以后这家公司出现问题了,自己会受到什么影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风险操作]

  张某之前就职于xx有限公司,当时做的是会计,但是公司要求其挂名财务负责人,其迫于工作关系的压力,同意公司做法。现在已经离职,但离职时因为某些原因未办理变更财务负责人的登记。

  [稽查视点]

  1.公司费用报销单据等从未出现财务负责人张某的审批、签字。

  2.张某挂名财务负责人,但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低于同行业财务负责人平均水平;(若挂名财务负责人的人不在该公司任职,则该公司将没有该负责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记录)。

  [风险分析]

  1.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挂名财务负责人,虽然可能并未实际任职,但是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财务负责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因此,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同时对其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4.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刑事处罚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逃税数额较大并且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逃税数额巨大并且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自然人要并处罚金。而对单位则采取了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

  5.其他风险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挂名财务负责人,虽然不参与实际经营,但公司什么时候出现问题挂名人不可能知道。即使挂名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不参与公司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是挂名”这样的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对外没有任何效力,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出现问题,挂名人作为“财务负责人”自然也跟着“共患难”。

  (2)加强监管

  根据税总发[2015]122号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规范意见]

  1.离职及时变更税务信息。

  即使是挂名财务负责人,离职时也一定要记得变更税务信息。因为一般关于税务问题,第一责任人就是法人代表,而财务负责人是实际执行人。如果后期经营一旦在税务上遇到严重问题,法人和执行人都会被涉及。

  2.离职后公司不予变更财务负责人,留好证据。

  挂名财务负责人离职,可能没有相关人员与其交接,这个时候一定要保存好离职证据。与原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了,若该公司不予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挂名财务负责人可联系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解决,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变更。

  3.做好税务交接工作。

  如果挂名财务负责人要去一家新公司就任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和前任做好交接,了解清楚离职是否因为存在税收风险。在准备离开时,同样要把税务问题和相关工作理清,跟后任做好交接和切割。记得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务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把后期可能面临的风险降到最小。

  小结:

  挂名财务负责人,无论您是否任职,都要承担财务负责人责任。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个人的生活、工作,还会影响个人信用,面临联合惩戒、法律责任等。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切记一定不要轻易挂名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