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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外衣下的虚开已被稽查盯上!

日期:2021-01-16

      疫情以来,为了保障就业、减轻企业用工负担,“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多地政府陆续开始推行“灵活用工”,各类灵活用工平台不断涌现,但近日多个省份税务局却要求暂停发放委托代征资质,对于存量违规委托代征平台进行清理整治,部分省份代开业务也被暂停。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描述】

  烟台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由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同时收网,破获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案企业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了利用税收政策漏洞和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

  鉴于灵活用工平台违法虚开严重,山东省内除青岛市以外,已全面暂停委托代征业务,代开业务同时被暂停。不仅是山东省,天津、海南、广东等多地税务机关已经开始查处、清理违规开展委托代征的企业。

  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处针对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工作下发通知,要求对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对协议签订不规范、代征范围不清晰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求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的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享受按月30000元以下(含)免征的优惠政策。

  海南省:税务局终止了多家灵活用工平台的委托代征资质,截至2020年8月份,海南省内累计已超200家平台企业获税务委托代征资质,而6-8月份就有近50家获得委托代征资质。目前海南省已经暂停发放委托代征资质,同时全面展开对于存量违规委托代征平台进行清理整治。

  广东省:税务局终止数十张委托代征资质,其中包括广东超亿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恒泽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普宁市科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润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惠来县明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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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即灵活用工包含劳务派遣、外包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平台用工等。

  因经济发展以及疫情的影响,市场对灵活用工需求大幅增加,大批灵活用工平台骤然增加。为了解决灵活用工的税务合规问题,委托代征这一征管方式被引入,成为灵活用工平台的征管工具。这样灵活用工平台不仅能解决用工企业提供季节性、灵活性、周期性的用工需求,而且能够降低社保等人工成本以及管理成本,还能合理获的劳务用工的发票,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成为用工企业首选的方式。

  市面上的用工平台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企业通过平台寻求合适的人员,将业务包给灵活用工平台,支付灵活用工平台服务费,获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进项和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实际的劳动者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员工,由平台支付个人报酬并集中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是企业通过平台发包业务,自由职业者在线接包,劳务结束后,在线付款并在线为自由职业者代开发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

  第三种是个人在线注册个体户,办理核定征收、在线开票,注销个体户,以个体户形式承揽业务,业务完成后在线开票作为发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无业务时可随时在线注销个体户。

  这些形式虽然业务的承揽和发包主体有所不同,但是,都涉及到从平台开具发票的问题(包括平台自开、代开)。因企业只要将业务通过平台发包,则可以取得合规的发票,但这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的外衣转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几个省份清查违规平台或暂停发放委托代征资质就是因此而起。

  税务机关暂停发放委托代征资质的政策依据: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风险分析】

  灵活用工平台下的委托代征模式存在六大风险:

  (一)涉税洗钱犯罪

  大量代征资质下发之后,因税局对具体用工业务监管困难,有不法分子利用委托代征模式进行洗钱,涉税洗钱属于税务犯罪行为,其风险不言而喻。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

  部分灵活用工平台不注重业务,取得代征资质后反而大肆进行发票买卖,对私转账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市场营销乱象

  有的灵活用工平台进行推广加盟营销,收取代理商加盟费和保证金,甚至为了抢占市场而采取降低成本垫资运营的方法,一旦资金链断裂,很容易产生平台跑路,个人拿不到服务报酬。

  (四)代征税风险

  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在个税代征方面根本达不到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要求,面对的纳税人都比较零星、分散,对如何征税、报税、监管等情况根本不清楚,导致委托代征关系中出现自行少征税款、未按期上缴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五)客户资金安全

  灵活用工平台进行委托代征的流程是:客户将资金汇入平台账户,再由灵活用工平台分发给个人。因此,可能产生平台私自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平台账户资金被盗风险。

  (六)盗用个人信息

  部分企业打着灵活用工的旗号,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用工需求,仅仅想代发工资对外开票,往往会发生盗用入驻平台从业者的个人信息进行避税的风险。

  【案例启示】

  通过上述案情的描述与分析,税务稽查已经开始将滥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虚构条件享受优惠政策、偷逃税款作为稽查的重点。不论是灵活用工平台还是用工单位都应该警惕。作为需要灵活用工的企业来说,不论是获取灵活用工还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筹划,最关键的是要保证用工业务的真实、合理,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应做到以下为几点:

  (一)确保合作的灵活用工平台具有正规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人力资源许可证等;

  (二)企业要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相关的用工协议,通过平台发布任务,自由职业者通过平台接任务的记录;

  (三)取得企业支付或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对自由职业者发放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凭据;

  (四)取得平台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五)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向企业自开或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注册个体的以个体户名义开具的发票;

  (六)提供灵活用工工作分工或内容,工作成果的呈现资料;

  (七)提供灵活用工在用工单位的考勤记录;

  (八)其他证明灵活用工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与人员另行补充签订临时工合同或入离职证明等,最好附有按有指纹印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