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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两税收入不一致风险

日期:2021-01-20

        岁末年初,财务人员在比对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时发现,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但企业明明是如实申报,这种情形会有风险吗?一起看看哪些情形下两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

  (一)存在价外费用可能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1.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增值税的销售额。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取的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有些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等。

  (二)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可能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1.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企业所得税上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上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能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1.增值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增值税上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四)收到财政补贴可能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反之无关的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中。满足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五)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可能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1.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只有当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时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否则两税收入确认不一致。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办妥托收手续”时可确认收入。

  3.预收租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

  4.预收款方式销售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