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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个税6种常见方式的涉税风险

日期:2021-01-20

       风险点1:变相营销业绩奖励规避个税

  1.营销人员: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缴个人所得税。

  2.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预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2:随意转换税目规避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当个人工资薪金适用税率超过20%时,企业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风险点3:拆分劳务报酬所得规避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支付大额劳务报酬时,采取拆分劳务报酬的方式,分次支付“同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分解收入扩大费用扣除额,降低适用税率。

  风险点4:混同法定免税所得规避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政府奖金:企业员工获得免征个税的政府奖金,一定要满足的前提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如果是市级、县级等发放的奖励不属于免征个税的范围。

  2.安家费等:一要满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即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纳税;二是必须是给干部或职工发放的安家费等,才免征个税,如果是非职工,则不免征个税。

  风险点5:征税津贴变免税津贴规避个税

  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故意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补贴、津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偷逃个税。

  风险点6:有综合所得,计算经营所得时多扣减除费用等规避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同时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经营所得依然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等扣除项目,偷逃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