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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取得足额资金,所得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日期:2021-01-21

     问: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以20万元现金与一套价值300万元的不动产作为对价,因该自然人股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股权转让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注意,可以分期的是取得非现金部分的所得,个人取得的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