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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减税优惠未曾享受,现在是否可以享受?

日期:2021-02-04

       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满3年,但从未享受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招用退役士兵定额减税的优惠,若企业2020年、2021年才满足条件享受优惠,享受不足3年的,可以在2022年、2023年继续享受完;若企业在2019年以前已经开始享受该优惠,但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若企业已经招用退役士兵,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保,本年条件满足后可开始享受优惠;若企业已经招用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已满3年,但企业未及时享受优惠,不符合“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的规定,原则上不能再补充享受,但执行时请咨询税务机关后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