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日期:2021-02-04
问:公司参加当地旧城改造,通过“招、拍、挂”取得一片带有旧房及建筑物的“毛地”,由本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改造成建设用地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对取得的“毛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属于使用土地,应按上述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