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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红收入可以核定征收吗?

日期:2021-02-04

     问:一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分红收入是否可以适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股东是个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分红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