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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成本费用凭据法院却判不能核定征收!

日期:2021-02-08

      实际中,很多企业的成本费用取不到合法的凭据,不能证实其真实性,而导致相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都是存在侥幸心理先进行税前扣除,待被税务稽查发现,就核定征收补税。但是这种情况真的只是被核定征收吗?下面两则案例法院判决企业按收入全额计算补缴了税款。又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描述1】
      丁某与B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诉讼案:
       丁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注销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2011年期间隐瞒营业收入789.64万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6.36万元。由于丁某一直未提供甲公司有关营业收入的成本费用,稽查局遂按照有关规定,以收入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未减除其他成本费用),要求丁某补缴税款。丁某认为此处理决定几乎是对甲公司的收入全额征税,违反了“就所得额征税”这一常识性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应对甲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有关税务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作出“要求甲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知后,丁某未提交证据材料,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检查结果计算对甲公司的追缴税款,并无不当。丁某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判决,驳回丁某的上诉。
      【案例描述2】
      L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电力”)与S税务局稽查局行政诉讼案:
      S税务局稽查局经检查认定,L电力在2008~2011年度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584份,票面金额合计3224.93万元,用于虚增成本、减少利润,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806.23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判定L电力的有关行为为偷税。L电力对此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称其没有取得虚开发票行为,未获得法院支持,接着上诉。
      二审中,L电力对其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不否认,但认为应直接根据虚开发票金额认定企业的偷逃税款金额,可以通过鉴定企业的工程项目成本或者评估企业的利润来确定企业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也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办法来确定企业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L电力提出,税务机关违背了对“所得”征税的原则,主张核定征收。
      二审法院认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2008~2011年度,L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为查账征收,现因税务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主张改变征收方式。为保证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合法性,打击、惩处税务违法行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核定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有关“税务机关在本案情形中对L电力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的诉求,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故L电力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政策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有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只是针对账簿不全的小企业的权宜之计,随着企业发展,最终还是要对企业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涉案企业并不是没有设置账簿或者账簿混乱,而是不能向检查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其账簿所载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所以不符合核定征收的规定条件。企业一直适用查账征收,被检查时主张核定征收,明显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意图。若对此种情况采用核定征收,可能会导致被查企业故意不提供或销毁相关证据,以适用较低的应税所得率。因此,当企业不能向税务检查人员提供证明成本费用真实性的证据时,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的收入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无不当。
      【案例启示】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并保存有关资料。否则,企业在被税务检查时,如果不能向检查人员提供证明成本费用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