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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汇算需关注的热点问题

日期:2021-02-08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需要关注2021版修订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2020年出台的新政策、更要关注政策在应用过程中以及汇算清缴过程的一些共性问题。以下对纳税人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汇总。

  问题1:疫情期间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分析上述规定,对疫情期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湖北免征)而减免的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的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疫情期间取得的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分析上述规定,稳岗补贴的发放,中央政府有文件,各地政府也有文件,发放时也会有具体每一批的拨付文件,因此第一个条件是符合的;稳岗补贴的应用用途,在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因此,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时,其实可以有两个选择:

  第一个选择就是按照不征税收入来处理,那么应当将相关文件准备好,并在企业内部对稳岗补贴对应的专项支出单独建立台账进行核算;

  第二个选择就是按照正常应税收入来处理,直接并入所得缴纳所得税即可。

  从短期来看,这两种处理有差异,但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种时间性差异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问题3:公司2020年12月购置的设备2021年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分析上述规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条件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指的是购进时间,不是扣除折旧的期间。因此,2020年12月购入的设备只要单位价值不足500万元,按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折旧的规定,折旧仍可以在2021年度一次性扣除。

  问题4:2020年购入二手生产设备能否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该企业购进的二手设备,只要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同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5:加计抵减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分析上述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属于政府补助,但是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6:疫情期间,公司在工作场所为员工配发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支出按哪个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比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乳胶手套、电焊手套、帆布手套、白棉布手套、微波炉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分析上述规定,在疫情期间,企业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发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和购入并投入使用的酒精、消毒液等为防控疫情,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即按照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注意:若发给员工购买防护用品的补贴,则应作为卫生保健补贴,并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问题7:企业为高层管理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分析上上述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限额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题8:企业将资金无偿拆借给股东使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分析上述规定,利息收入不属于货物、财产、劳务,无偿借贷原则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按照特殊规定,企业与股东之间属于关联关系,发生资金无偿借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被调整纳税。

  问题9: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投资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需要确认转让所得,但是可以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一次性缴纳。但是,如果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中企业重组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另外,企业选择递延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栏次。

  问题10:企业支付给内退人员工资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分析上述规定,内退职工与企业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内退职工的工资,按照规定必须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有规范的制度,符合国税函[2009]3号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因此,内退职工发放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11:集团公司收取服务费如何才能合理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分析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可以将其为下属公司提供的真实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并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支付服务费,收到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业务一定要真实。必须能够证明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提供了什么性质的服务,服务内容是什么,服务结果是什么,也就是按照独立公司之间交易来要求。

  第二,收费一定要合理。不能为了转移利润强行设计价格,这里的收费合理既要和服务内容多少、难度匹配,也要考虑到行业水平与行业特点等。

  第三,证据链一定要完备。服务合同、支付凭据、发票开具及其他有关服务的相关证据都必须完备。

  问题12: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员工个人消费支出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自然不能税前扣除,但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与经营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比如:

  (1)因公出差的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2)未纳入统筹的职工医药费发票;

  (3)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

  (4)公司统一组织员工体检的发票;

  (5)公司租用个人的房产,分担的水电费、物业费等,除了分割单,还有业主抬头的发票复印件。

  问题13:临时工工资到底应当凭什么单据税前扣除?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于不属于非增值税项目的不需要发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分析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比如一个大学生到一个单位实习,从事的工作跟单位的正式员工一致,又比如到咖啡店当店员或者到工厂上流水线等,是在单位的安排下工作,而不是独立工作,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是“工资”;如果学习IT的大学生承接了企业的小程序设计任务,这类工作就是利用技艺进行独立工作的,就属于“劳务报酬”。

  凡是属于工资的不需要发票,因为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凭企业制作的工资表扣除即可。属于劳务报酬的,原则上需要开具劳务费发票,但符合小额零星业务,不超过起征点(500元)的,可以不开票,凭注明个人信息的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问题14:党组织支出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的部分能否税前扣除?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党组织工作经费应当与企业补足部分合计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允许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