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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点

日期:2021-02-08

   为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税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了适应纳税人享受这些新政的需求,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了调整。

  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变化1:“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调整为“203境外所得信息”,下设 “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内容不变,“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为新增内容,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即选择“是”,并选择纳税人经营的产业类别:“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勾选其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二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只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个行业的企业,且这三类企业在境外新设了分公司或者设立了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0%)的,才需要填报。

  (2)具体所得减免情况填报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第19列——第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以及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3)不论符合(1)条件的企业是否从境外取得的所得都需要勾选“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否则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第19列——第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将不能填报。

  变化2:“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由投资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只有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才需要勾选此项。符合该优惠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应通过选择“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进行填报。

  (2)此项项目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开始勾选“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的“28纳米”选项,具体优惠税额填报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信息来享受优惠。

  (3)开始优惠期后,以后年度即使没有所得优惠期也要连续计算,“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的“28纳米”选项也需要勾选。

  上述(1)、(2)、(3)的填报事项对130纳米、65纳米选项同样适用。

  变化3:“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说明中企业类型代码与代码说明调整。

  (1)企业类型代码变化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类型增加“160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代码说明变化

  注意事项: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且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变化4:“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报说明中,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财会[2018]28号)。

  (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变化: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下新增第39.1至第39.7行明细项目,由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纳税人分别填报。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中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填报的部分全部删除,不再填报,直接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即可。具体如下:

  1、第 39.1 行“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第 39.2 行“保险公司准备金”、第 39.3 行“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保险行业纳税人填报。

  2、第 39.4 行“证券行业准备金”,由证券行业纳税人填报。

  3、第 39.5 行“期货行业准备金”,由期货行业纳税人填报。

  4、第 39.6 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纳税人填报。

  5、第 39.7 行“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由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

  (三)《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变化1:“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与“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交换顺序;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改为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由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填报。包括:“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

  (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全额扣除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现金和物品;二是直接捐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含现金)。除此之外直接捐赠的现金或直接捐给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或企业等,都不得税前扣除。

  (2)“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全额扣除不强调是通过公益组织等的间接捐赠还是直接捐赠,且捐赠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都可以全额扣除。

  (3)“扶贫捐赠”强调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但不区分捐赠的是资金、物资还是其他。

  变化2:“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说明,由原来的“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修正为“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即增加了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注意事项:

  (1)填报说明修改之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7行“(五)捐赠支出”填报不变,仍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第1列“账载金额”合计、第 4列“税收金额” 合计、第5列“纳税调增金额”合计、第6列“纳税调减金额”合计填报。

  (2)填报说明修改之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仍然填报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

  如: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增(或调减)后,对应支出会计上计入损益的金额与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的差额(即视同销售收入减去视同销售成本之差)在此行进行纳税调减(或调增)。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中不论是“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第1列“账载金额”均包含原会计上已经计入损益(即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的金额加上实物捐赠按照视同销售调整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填报的调增金额(或减去调减金额)之和。第4列“税收金额”则填报“账载金额”与扣除限额(全额扣除的为账载金额,限额扣除的为利润总额的12%)孰小值。这样计算出的调增或调减金额就是捐赠支出按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调整金额。

  (四)《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变化1:将原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分列为第10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1行“(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四行(不同情形的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注意事项: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时间只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的设备、器具,不是一次性扣除的时间;只限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只限新购进,包含全新的、二手的、自建的。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时间只限2020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设备,不是一次性扣除的时间;单位价值不受500万元限制;购进主体必须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用途必选是扩大防控物资产能;只限新购进,包含全新的、二手的、自建的。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时间只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一次性扣除的时间;只限机器设备,不含房屋建筑物;只限新购进,包含全新的、二手的、自建的。

  (4)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只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的折旧情况;单价 500 万元及以下的,在第11行“(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

  (5)第 13 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的情况,但是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在第 11 行填报,但不能重复填报。

  (6)本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第8行至17行,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第 7 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仅在固定资产“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当期(年)填报,统计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情况,次年及以后期间“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时,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不再在第8行至17行填报,转回折旧在“所有固定资产”第1行至第7行反映。

  变化2:将原第26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单独列示为“享受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及一次性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摊销额大于一般摊销额的部分”第30行至第32行,分列为第30行“(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注意事项: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时间只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进或自产的无形资产,不是一次性摊销的时间;只限新购进,包含全新的、旧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不限类型,不排除土地使用权;单位价值仅限500万元及以下的无形资产。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时间只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进或自产的无形资产,不是摊销的时间;只限新购进,包含全新的、旧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不限类型,不排除土地使用权;单位价值为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低于500万元的,也可以不选择一次性摊销,而选择加速摊销)。

  (3)本表“享受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及一次性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摊销额大于一般摊销额的部分”第30行至32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仅在无形资产“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当期(年)填报,统计企业享受加速摊销的情况,次年及以后期间“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时,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情况不再在第30行至32行填报,转回摊销在“所有无形资产”第22行至第29行反映。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变化1:将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含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变化2: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变化3:增加第18行“贷款损失”,原第18行“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第19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第20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作为三个其中项列示。

  注意事项: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只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包括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增金额以及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而纳税调减的金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的是因资产损失核销的准备金金额。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的填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第1至15行、第24至26行、第28行对应的调整金额填报第1-6列金额(即不加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第17至22行、第27行调整金额填报第1+2-6列金额。其他企业调整金额填报第1-6列金额(即不加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

  (六)《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变化1:表单名称由《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变化2: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直接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9.1行“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第39.2行“保险公司准备金”、第39.3行“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39.4行“证券行业准备金”、第39.5行“期货行业准备金”、第39.6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行次。

  变化3:“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规定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进行了明细列示。

  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需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内容后,再按表间关系过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9.7行“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

  (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变化1: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

  变化2:“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注意事项:

  (1)“电影行业企业”亏损弥补延长: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仅限2020年发生的亏损。

  (2)“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亏损弥补延长:困难行业企业,仅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仅限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3)“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弥补延长:没有亏损发生年度的限制;仅限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内企业,且线宽小于130纳米(含)。

  (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变化1: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2: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本表“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9列、第10列填报:若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500万元;若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时,限额为2000万元,即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填第9列,超过限额部分的金额填第10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变化1: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2: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10个下级行次。

  变化3:新增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规定,(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变化1:增加了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选项。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可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符合最新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新旧优惠、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对应关系表如下:

  变化2:“人员指标”部分去掉了大学生、研发人员占比的指标行次;“研发费用指标”去掉了研发费用占比以及境外研发费用占比的指标行次;“收入指标”去掉了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比指标行次;原“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填报”、“重点软件企业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填报”、“重点软件企业符合“出口”的填报”、“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的其他优惠条件指标,均填入第8-10行“其他指标”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具体规定见“(九)《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政策依据”以及“(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企业类型代码说明新旧变化比对表”。

  (十一)《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变化: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第19列至第26列),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