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热点关注 > 正文

谈“私人账户避税”风险

日期:2021-02-08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那么私人账户收款真的万无一失吗?有哪些风险?

  [风险操作]

  某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近几年销售收入却逐年下降,公司税负率也由2018年的0.84%下降为0.37%。

  经对近几年的生产经营信息和涉税相关数据实施比对分析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法人代表王某的个人二维码、支付宝账户有大额购销资金转账收支迹象,并且有大量货物销售款项没有经由企业对公账户流转,该公司可能存在隐瞒产品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的嫌疑。

  [稽查视点]

  1.税负低于同行业水平幅度较大。根据“金三系统”设置的评估指标,系统筛选出辖区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都低于同行业水平且幅度较大,成本费用率的增长远远高于收入增长率的企业。

  2.其他应付款余额较大,且逐年增加。企业隐瞒收入后,为满足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必须通过借款方式向股东通过“其他应付款”融通资金,导致其他应付款长期余额较大。

  3.库存商品期末余额较大,且远远超过当期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或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4.企业账户与股东私人账户往来频繁。

  [风险分析]

  (一)刑法上的责任

  1.逃避缴纳税款罪。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进行逃避缴纳税款,最终的效果是企业少缴了税款。因此,首先属于单位犯罪,此外,虽然不是个人逃避缴纳税款,但是实际负责企业经营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刑法》规定也会被按照逃避缴纳税款罪进行定罪量刑。

  2.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因此,如果公司法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二)税法上的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利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但是不申报纳税的现象,是典型的偷税行为。针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追缴税款还会对公司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民事上的责任

  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债务是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但是如果发生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收取的款项直接计入股东个人账户,就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混同情形。若被公司债权人发现该情形,其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个人,要求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触发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

  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支付交易,金融机构应就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如果发现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还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若个人账户代公司收款金额达到上述条件,会触发金融机构相关报告义务,存在引发不可控连锁风险的极大可能性。

  [规范意见]

  1.拆分业务、分解税基。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收入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拆分业务”的手段,成立多个分公司或子公司,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轻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2.结合经营状况和未来的经营发展战略,扩大产业链。将企业经营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通过在低税负地区设立上游产业链服务公司(如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与服务公司的利益。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公司的整体税负。

  小结:

  在税务监管日趋严格的大环境下,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