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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15个误区

日期:2021-02-09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可能存在对政策口径把握不准的问题,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政策、运用政策、防范风险,下面整理15个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误区。

  误区1: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2: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误区3:小微企业或高新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小微企业或高新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4:研发活动未形成成果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5: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正解: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误区6:企业清算期间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享受。

  正解: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8:受托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受托方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正解: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9:委托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

  正解: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误区10:委托境内和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加计扣除的金额一致。

  正解: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11:开展研发活动,没有立项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误区12: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按全部项目合计计算。

  正解: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这里提到的10%的计算限额,应按每个研发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每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当年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限限额。

  误区13: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可以汇总核算。

  正解: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因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误区14: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可追溯。

  正解: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误区15: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的直接投入费用。

  正解: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机械在运转或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企业自制或外购的固体燃料(如煤炭、木材)、液体燃料(汽油、柴油)、电力、水和风力等费用。因此,研发设备的租金以及研发设备耗用的水电费可以直接计入直接投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房屋租金不得享受研发费的加计扣除;但研发部办公室发生的水电费不属于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费用,也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中的列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