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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成立的新企业,是否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日期:2021-02-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10月成立的新企业,虽然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也应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