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质保期未结束的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合同资产?
日期:2021-02-24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建筑企业,2021年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质保期未结束的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合同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合同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合同结算中的工程质保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建筑企业,质保期未结束的工程质保金属于合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