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稽查风险点提示
日期:2021-03-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年必须满足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正是税务日常稽查所关注的要点。
风险提示一:财务核算
1.高新收入核算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如果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分开,将影响高新资格认定及复审。
(2)高新收入申报的真实性。企业取得的高新收入,应当有支撑证明材料,若为高新产品,则一般为提供产品销售合同,以及权威部门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等。
2.研发费用归集
研发费用归集分为会计核算、高企认定、加计扣除三个口径,因此归集范围是否合规不仅关系到高新申报是否能够通过,还关系到对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规。
(1)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不能准确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金额。按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2)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但未按项目准确归集的情况下,如果把其他项目的费用分配给创新性项目,这样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研发费用增加,从而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
(3)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按规定应及时进行资本化核算,转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如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增加营业成本,少计利润。
(4)费用归集范围不合规。如:人工费用真实性(通过发放记录、个税申报、研发人员名单信息匹配等,后勤人员等非研发人员是否工时分配);其他费用归集以及扣除比例口径的规范性(因会计核算的范围宽于加计扣除的范围)等。
(5)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
(6)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很多企业在高企认定后往往忽视对研发人员的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甚至通过造假来满足认定高新申报标准,将非研发人员归为研发人员,虚假申报。
(7)研发费用申报数据是否一致。申报扣除的研发费用与财务报表申报的研发费数据,如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或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资产负债表中开发支出增加额的数据是否相符,若确实存在税会差异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8)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帐核算。政策明确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没有研发费用辅助账或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3.混同费用的分摊
高新企业生产经营与研发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应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在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分摊口径的把握上,应把握有关费用与企业具体研发活动的相关性程度。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时足额确认计入研发费用;而对于与企业研发活动非直接相关的费用,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有关项目的研发费用。
会计实务中采用的分摊方法主要包括相关费用的耗用量、研发人员投入工时、人员比例结构等。会计核算人员应结合相关费用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详细编制《人员人工分配表》、《设备折旧分配表》、《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等,确保研发费用分配的准确性。
风险提示二:认定条件
1.科技人员占比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要求。
(1)调取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查看劳动合同职工约定员工从事的岗位、从事的工作内容、薪酬、社保缴纳等条款,与个税申报表比对,查实研发人员的真实性。
(2)外聘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查看合同约定的人员人数、工作内容,支付劳务费用的汇款记录等信息,查实外聘人员劳务费用的真实性。
(3)随机抽查。从企业所列研发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研发人员进行约谈,包括薪酬、主要工作内容,分析是否与研发相关。
(4)研发人员专业与研发工作完全不符。研发人员虽然取消了学历限制,对高学历但专业与研发工作完全不相符的,也归入研发费用存在风险。
2.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1)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看的是近三个年度的比例。即当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比例不低于3%。当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比例不低于4%。当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比例不低于5%。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最低标准。
(2)“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3)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缴申报时,申报的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并不计算每年的比例,最终三年的比例填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30行“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3.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1)政策要求高新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等,因此企业若近一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较高,则可能高新收入比例不达标。
风险提示三:资料备查方面
指标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风险提示四:后续管理方面
国科发火[2016]32号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