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攻略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日期:2021-03-12
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可以没有捐赠,但是资产折旧摊销一般都是必备的经济业务,且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折旧事项,应当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下简称资产折旧表)填报,只要发生固定资产折旧事项,无论是否有调整均应填报该表,如何具体如何填写呢,跟小编一起学习吧!
一、表单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本次修订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为了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资产折旧摊销优惠政策以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生产企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不涉及这些优惠,则本表的填报与2019年填报基本一致。需要提醒的是,第10行“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 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 8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3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 11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二、填报实操
为了方便纳税人学习,更快掌握本表的填报方法,本表将分不同情况的填报案例为大家提供指引。
案例一(税会一致的资产折旧摊销填报):
A公司2020年9月10日购入一间写字间并投入自用,购买成本400万元(不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A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0年,不考虑残值。
【分析】
会计处理:2020年账面计提折旧=400/50*12*3≈20000元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其中房屋、建筑物,为20年;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税会差异:会计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且折旧方法相同,不需要纳税调增,则税法和会计折旧保持一致。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由于本表内容较多,案例中只根据填报需要展示部分表单内容):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摊销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4000000 |
20000 |
20000 |
4000000 |
20000 |
* |
* |
20000 |
|
|
2 |
所有固定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4000000 |
20000 |
20000 |
4000000 |
20000 |
* |
* |
20000 |
|
3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
|
|
|
* |
* |
|
|
|
4 |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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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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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税会不一致的资产折旧摊销填报):
A公司2017年9月10日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并投入自用,购买成本120万元(不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A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6年,不考虑残值。税法规定按照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算扣除。2020年该项固定资产如何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分析】
会计折旧:
当年折旧=120/72*12≈20万元
该设备累计计提折旧≈45(2020年前已提折旧)+20=65万元
税法折旧:
2020年税法可扣除折旧=120/120*12=12万元
税法允许扣除的累计折旧=27(2020年前已扣除折旧)+12=39万元
税会差异:20-12=8万元。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图所示: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摊销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1200000 |
200000 |
650000 |
1200000 |
120000 |
* |
* |
390000 |
80000 |
|
2 |
所有固定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
|
|
|
|
* |
* |
|
|
3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200000 |
200000 |
650000 |
1200000 |
120000 |
* |
* |
390000 |
80000 |
案例三(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折旧摊销填报):
(一)购入当年
W公司2020年6月度购入一台不含税价格4500元的笔记本电脑,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会计采用直线法且5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分析】
会计折旧:
当年帐载本年折旧摊销金额=4500/(5*12)*6=450元
税法折旧:
2020年税收折旧摊销金额=4500元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4500/(3*12)*6=750元
注意:“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本列只有在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情况且“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时需要填写。另外,本列计算方法是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
税会差异(即纳税调整金额):450-4500=4050万元。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4500-750=3750元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图所示: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摊销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4500 |
450 |
450 |
4500 |
4500 |
* |
* |
4500 |
-4050 |
|
2 |
所有固定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
|
|
|
|
* |
* |
|
|
3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
|
|
|
* |
* |
|
|
|
6 |
(五)电子设备 |
4500 |
450 |
450 |
4500 |
4500 |
* |
* |
4500 |
-4050 |
|
7 |
(六)其他 |
|
|
|
|
|
* |
* |
|
|
|
11 |
(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
4500 |
450 |
450 |
4500 |
4500 |
750 |
3750 |
4500 |
* |
(二)存续年度
接上例,2021年该台笔记本电脑是否填写本表,若需要,又该如何填写呢?
【分析】
会计折旧:
2021年该电脑账面折旧=4500/(5*12)*12=900元
累计折旧=900+450=1350元
税法折旧:
税收折旧摊销金额=0元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4500/(3*12)*12=1500元
由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因此当年不需要填写第8-17行中关于“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行次。
税会差异:900-0=900元,需要纳税调增。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摊销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4500 |
900 |
1350 |
4500 |
0 |
* |
* |
4500 |
900 |
|
2 |
所有固定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
|
|
|
|
* |
* |
|
|
5 |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
|
|
|
* |
* |
|
|
|
6 |
(五)电子设备 |
4500 |
900 |
1350 |
4500 |
0 |
* |
* |
4500 |
900 |
(三)处置年度
接上例,2022年6月将该笔记本电脑处置,处置收入1000元,当年是否需要填写本表,若需要,又该如何填写呢?
【分析】
会计折旧:
2022年该电脑账面折旧=4500/(5*12)*6=450元
累计折旧=900+450+450=1800元
税法折旧:
税收折旧摊销金额=0元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4500/(3*12)*6=750元
由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因此当年不需要填写第8-17行中关于“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行次。
税会差异:450-0=450元,需要纳税调增。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摊销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4500 |
450 |
1800 |
4500 |
0 |
* |
* |
4500 |
450 |
|
2 |
所有固定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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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5 |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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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6 |
(五)电子设备 |
4500 |
450 |
1800 |
4500 |
0 |
* |
* |
4500 |
450 |
提醒:折旧摊销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也就是说第一年调减的4050元,需要在该资产剩余折旧摊销期限内通过本表逐年调增,如果该资产未折旧摊销完提前处置,则剩余应调增部分不能再通过本表进行调整,需要通过资产损失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增。具体调整方法详见本刊下期专题栏目“汇算攻略之资产损失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四(当年处置的资产折旧摊销填报):
C公司2019年12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0万元(不含税),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2020年9月,由于公司业务转型设备闲置,于是将该设备处置,处置收入20万元(不含税),2020年汇算时还需要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吗?
【分析】
该项设备2020年折旧摊销情况如下:
会计折旧:
当年折旧额=500/(10*12)*9≈37.5万元
税法折旧:
会计折旧方法与税法折旧方法一致,且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因此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摊销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5000000 |
375000 |
375000 |
5000000 |
375000 |
* |
* |
375000 |
0 |
|
2 |
所有固定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
|
|
|
|
* |
* |
|
|
5 |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5000000 |
375000 |
375000 |
5000000 |
375000 |
* |
* |
375000 |
0 |
|
6 |
(五)电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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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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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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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各位纳税人注意的是,本表属于发生必填写的表单,即只要当年计提过折旧摊销的资产,均需要在本表反映当年的折旧摊销情况,涉及纳税调整的,还需要通过本表反映纳税调整情况。
三、资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1、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
影响资产折旧摊销的因素包括原值、方法、年限、残值、范围等因素,实务中最常见的产生差异的因素包括:
(1)折旧摊销的范围不同产生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定义为,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则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因此,折旧摊销范围的不同,也会带来折旧摊销的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异。
(2)折旧摊销年限不同产生的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则没有规定最低使用寿命,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同时,《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一次性扣除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但不能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需要注意的是,年限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拉通整个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寿命,总的折旧摊销扣除数会计与税法扣除一样。
(3)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的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四种,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行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一但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除此之外,税法还有一次性扣除的政策规定,截止目前为止,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情况如下表所示:
时间 |
适用固定资产 |
适用行业 |
加速折旧方法 |
2008.1.1起 |
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状态 |
所有行业 |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 |
2014.1.1起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所有行业 |
一次性折旧 |
2014.1.1起 |
新购进(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自起购进)的固定资产 |
制造业(2019年1月1日起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 |
2014.1.1起 |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所有行业 |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 |
2014.1.1起 |
2014.1.1后所有行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2019年1月1日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2014年1月1日起购进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起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设备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所有行业以及制造业、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 |
一次扣除 |
2018.1.1-2020.12.31 |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 |
所有 行业 |
一次扣除 |
2011.1.1起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
2011.1.1起 |
外购的软件 |
所有行业 |
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
2020.1.1起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
一次扣除 |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 |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
一次扣除 |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的 |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除上述三个主要原因外,资产初始计量不同以及后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也会影响到资产折旧摊销的税会差异,二者之间的的差异均需要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当予以调整。
1、研发费用资本化加计摊销部分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175%加计摊销,但是加计摊销的部分不通过本表进行调减,应通过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进行调整,本表做正常摊销。
3、优惠自主选择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适用具有自主的选择权,也就是说企业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是否适用,比如对于处于税收优惠期间企业、或者处于连续亏损的企业不适合选择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4、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会计处理说明
企业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进行,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是如此。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属于税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因此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并不会影响其会计处理,即原来该怎么进行的会计处理还是原来的办法进行。
对于那种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也就一次性折旧的做法,是错误的,严重的违反了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属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导致的,是一种正常的税会差异,只是需要我们通过纳税调整即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进行税会差异纳税调整的,申报表中大部分报表也是为纳税调整而准备的。
4、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与应留存备查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的改革措施,企业现在享受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赋予企业更多更大权力的同时,也带给企业更多义务,更多义务意味着更多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执行,首先做好“自行判别”,同时还要做好相关“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涉及到加速折旧的事项如下图所示: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享受优惠时间 |
后续管理要求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5.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
预缴 享受 |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