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财税优惠、梳理个税汇算要点
日期:2021-03-13
聚焦一:两会18项优惠大红包
2021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2021年优惠大红包,事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贷款、融资、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府补助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
1.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
2.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3.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所得税优惠
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
3.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4.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三)其他优惠
1.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2.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
3.延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4.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
5.着力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必要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6.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7.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8.实行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9.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
10.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
11.降低租赁租房税费。
聚焦二:2020年综合所得汇算要点及变化点
2021年2月8日,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总局在全面总结2019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完善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要点及变化点如下:
要点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20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20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2020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不一致但不申请退税的。
提醒: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要点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主要情形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主要情形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要点三: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方式和渠道
1.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2.办理年度汇算的三个渠道:一是网络办。即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上税务局办理。二是邮寄办。即纳税人通过向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表办理。三是大厅办。即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或邮寄,也可以到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要点四: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
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但是有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时间点:
1.纳税人委托所在单位代办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则需在2021年6月30日前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纳税人2020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在6万元以下但被预扣过税款,可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网络以简易方式申请退税;纳税人只需简单填写或确认已预缴税额、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即可快捷申请退税。
3.纳税人是无住所居民个人,并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之前离境的,可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要点五:2020年综合所得汇算与2019年相比的变化点
变化1:增加电子确认方式
2号公告规定,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与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相比,2020年汇算增加电子确认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醒: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变化2: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变化3:增加“主要收入来源地”概念
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变化4:增加“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变化5:2020年汇算退税与2019年汇算补税相关联
2号公告规定,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通过关联纳税人2019年度的申报记录,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变化6:优化邮寄申报补税服务
2号公告规定,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变化7: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2号公告规定,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变化8: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
2号公告规定,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税局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
变化9: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
2号公告规定,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
变化10: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
2号公告规定,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变化11:明确任职受雇单位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
2号公告规定,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