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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超标利息转为其他支出案例

日期:2021-03-15

  2021新年伊始,财务人员的年度大事汇算清缴已拉开帷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都要面临的一个大考。如何通过税收筹划做好汇算清缴,在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的同时减少企业涉税风险,是对财务人员的更大考验,今天我们一起分享一个关于利息费用筹划的案例。 

  【案例导入】

  甲公司有职工1000人,人均月工资4000元。该企业2020年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假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计算甲公司应多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应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筹划前纳税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1*(10%-6%)=40(万元)。甲公司为此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甲公司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20%*1000=20(万元)。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分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筹划思路:

  建议甲公司将集资利率降低至6%,这样,每位职工的利息损失:10000*(10%-6%)=400元。甲公司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式来弥补职工在利息上的损失,将400元摊入一年的工资中,每月增加工资34元(400/12)。这样,员工实际获得的利益并没有改变,但是筹划后 ,企业所支付的集资利息以及变相增加的工资均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于职工而言,人均工资增加34元没有超过工资薪金的免征额(5000元/月),因此,也不会额外增加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筹划后纳税情况:

  该纳税筹划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10万,另外还可以减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税:1*1000*(10%-6%)*20%=8万。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及其员工共节税:10+8=18万。

  如果将全部利息改为工资发放,同样不需要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而职工工资尚未达到5000元,实际也不需要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则可以为企业和职工合计节税3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筹划启示】

  除利息外,其他具有扣除限额的支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向其他支出转化。需要强调的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该通盘考虑,某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很可能会导致其他税费的增加。在具体的筹划案例中,要从各方面详细计算,以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有关于税筹方面的疑惑,最好咨询相关专家,做到安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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