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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7大误区

日期:2021-03-25

      误区一:新设企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自2018年4月1日起,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误区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自2018年4月1日起,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误区三:个体户不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是否评价需要参照各地税务机关规定。

  误区四: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2020年未发生变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误区五:2019年纳税信用D级的,2020年一定为D级。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因此,如果只是因为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而非直接保留D级评价。

  误区六:2020年直接判为D级纳税信用的,不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包括4项:

  1.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直接判D级。

  修复标准: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2.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直接判D级。

  修复标准: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直接判D级。

  修复标准:非正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4.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直接判D级。

  修复标准: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误区七:纳税人因计算错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号规定,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提醒:纳税人需要注意发生上述情况时,需要提供相关事件的证明材料以佐证非主观故意或者笔误等原因,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来维护企业的纳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