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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攻略之职工薪酬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日期:2021-04-14

  职工薪酬做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其实在日常核算中并不是很难。但是很多财务小伙伴都很困扰《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实际发生额指的是什么?税收金额怎么填?纳税调整金额怎么反映等,跟着小编一起来学吧。

  一、本表适用范围和填报思路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其中,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填报是一个重点内容,需要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填报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具体把握原则为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和实际支付等原则结合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分析填报。最后,特别强调,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职工薪酬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二、填报要点

  1、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应按照当年度的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即税收金额)的规定比例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填报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其他费用的税前扣除及调整的准确性。

  2、此表单主要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有关联,填写时注意逻辑关系。

  3、在计算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时,首先应调整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但未实际发生额,其次再调整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且实际发生额超税前扣除限额部分,以避免调整错误。

  4、“账载金额”:以工资为例,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此处的“成本费用”是广义的成本费用,应该包括计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制造费用等科目的工资,而不仅仅是计入影响利润的损益类科目的工资。原因是:第一,工资的税收金额是计算三项经费以及保险扣除限额的基数,如果工资薪金的帐载和税收都不含计入在建工程等非损益类科目的金额,则有可能导致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减少,从而产生纳税调增。第二,如果为了避免调整,税收金额包括计入在建工程等科目的金额,而帐载金额不含的话,就会导致工资薪金的纳税调减,以后该部分金额再通过资产折旧摊销等方式再一次进入损益时重复扣除。

  4、“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假如A公司在2018把计提的300万工资薪金都支付了,那么直接填写300万即可。

  5、“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此处要求分析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对于工资薪金来说,税收允许扣除的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第一,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性如何把握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提醒的是: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是判断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一个判断标准之一,而不是必备条件,笔者认为如果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违法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建议对纳税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扣缴个人所得税做一个清理,如果发现有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及时去税务局补充申报,当然可能存在滞纳金的问题,当时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实际支付

  除了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还有一个实际发生,什么是实现发生。就是实际支付,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就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所以,并不是企业随便做个工资表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收金额就需要纳税人结合上述两个条件分析填写。

  本表的填写需要借助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全年借贷方发生额来填写,建议财务人员再汇算清缴时,通过财务软件导出或者自行编制一张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的表单。

项目

期初余额

借方(实际发生)

贷方(计提)

期末余额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

 

 

 

 

四、工会经费

 

 

 

 

五、社会保险费

 

 

 

 

其中: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补充养老费

 

 

 

 

      补充医疗

 

 

 

 

六、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

 

 

 

 

    合计

 

 

 

  从表上我们直接可以看出,本期的职工薪酬账载数和实际发放数,增加为计提,减少为实发。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A105050调整表提供了一个数据依据,而且很清晰明了,不容易出错了。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但是会计核算未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也需要在本表进行反映。

  一、填报实操

  案例一:A企业为某财税服务公司,2020年度计提应发工资12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为15万元,当年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14万元。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0万元,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

  解析: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145万(120+15+1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

                           ——职工福利费     15

                           ——职工教育经费  1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

                           ——职工福利费  14

                          ——职工教育经费  9

     贷:银行存款                            123

  税务处理:

  第一步:工资薪金支出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由于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实际支出),准予扣除实际支出金额100万元,

  120万>100万,所以2020年度税收金额为100万。2020年度纳税调增金额=(1列-5列)=120万-100万=20万元。

  第二步,职工福利费调整情况

  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x 14%(税收规定扣除率)=14万元

  首先,由于计提数15万>实际发生额14万元,所以先调整计提且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1万元(5-4),其次,实际发生额14万=扣除限额14万,所以2020年度税收金额为14万。2020年度纳税调增金额=(1列-5列)=15万-14万=1万元。

  第三步,职工教育经费调整情况

  依据财税[2018]51号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x 8%(税收规定扣除率)=8万元

  首先,由于帐载金额10万>实际发生额额9万元,先调整计提且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10-9),其次,实际发生额9万元>扣除限额8万,所以2020年度税收金额为8万;

  2020年度纳税调增=(1列-5列)=10-8=2万元;2020年度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2万元。

  本表具体填报情况如下:

  案例二:承前例,若A企业2019年本表“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有5万元,假设2020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解析:

  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x 8%(税收规定扣除率)=8万元

  首先,由于帐载金额7万=实际发生额额7万元,不存在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教育经费不需要调整,其次,实际发生额7万元<扣除限额8万,则当年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1万元,所以2020年度税收金额为8万;

  2020年度纳税调减=(1列-5列)=7-8=-1万元;2020年度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4万元(5-1)。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

  提示:职工教育经费的调整规则,先调整本年度,若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已经大于扣除限额,则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在本年度无法扣除,继续向后结转;若本年度实际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则两者的差额即为可以扣除的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扣除不完的部分继续向后结转扣除。

  案例三:某企业,有200名员工,2020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000元,(介于本身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五险的缴费比例合计为24.9%,年缴费1792800元(=3000×24.9%×200×12)。个人缴费比例为10.3%,年缴费金额741600元(=3 000×10.3%×200×12),由单位代扣代缴,本年代扣代缴数741600元。

  解析:

  会计处理:

  借:成分费用等    1792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各项社会保险费    17928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各项社会保险费    17928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741600

  贷:银行存款       2534400

  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由于本单位的基数处于规定的上下限之间,且比例不高于当地的缴纳比例,且计提出来的社会保险均已缴纳,不存在纳税调整。本表的填写情况如下:

  注意:本表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只反映单位负担的部分,不包括代个人代扣代缴的各项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通过工资已经在本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