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汇算攻略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日期:2021-04-14

  公司的业务扩展离不开广告宣传推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成为大部分企业经营成本费用的两个大头支出。广告费一般通过媒体传播,比如说电视、报纸、互联网、广告牌等,以介绍企业产品服务为主,业务宣传也是一种广告推广,但没有通过媒体传播,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比如印刷易拉宝、宣传册等等。企业所得税法也相应地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做了规定。但是,大部分纳税人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认识都比较模糊,其实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标准,就是同行业企业在不同阶段也有着不同的标准。政策理解错误会直接导致报表填写错误的风险,为帮助大家准确填报,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实例,一起来学习吧!

  一、填报要点

  1、广宣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为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算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扣除的基数。

  2、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广告性质的,而且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可作为广宣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超过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所以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要关注上年是否有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本表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范围包括: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宣费支出以及保险企业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手续费支出,也包括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比如,烟草行业的广宣费支出。

  5、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比如A(一般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广宣费100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500万,当年可扣除的广宣费为75万(500*15%),则A企业当年需要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万,剩余可税前扣除的75万,可以选择在本企业或者归集到关联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75万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6、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可将关联企业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比如A(一般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广宣费100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500万,当年可扣除的广宣费为75万(500*15%),则A企业当年需要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万,剩余75万可以税前列支,若关联企业B分摊到A企业扣除广告费50万,则A企业全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为125万(50+75)。

  二、填报实操

  案例一(不超限额且不分摊的非关联企业填报):

  甲公司是鞋子生产企业,2020年度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产品的生产成本为60万元,市场销售的公允价格为8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将60万元用于广告宣传的产成品成本转入销售费用。同时,甲公司2020年度会计上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为700万元,假定甲公司当年度未发生其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没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析: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注意:对于企业发生将自制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本案例中有20万的财会差异,要通过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此处略)。

  税务处理:

  扣除限额=[会计上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7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税法规定扣除率15%=117万元

  由于扣除限额>实际支出广宣费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

  案例二(超限额不分摊的非关联企业广告费填报):

  承上例,若甲公司2020年度会计上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为400万元,假定甲公司当年度未发生其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没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析:

  由于案例中销售收入为400万元,则对应扣除限额为72万元<实际支出广宣费80万元,因此实际支出广宣费需要调增并往后进行结转。

  具体填报如下:

  案例三:(关联企业分摊的广告费填报)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000万和50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均为500万。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15%,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分别为80万元和30万,另外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甲公司的广告费的40%由乙公司扣除。

  解析:

  甲公司广告费的税务处理:

  税前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

  扣除限额450万元<实际发生额500万元,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50万元(500-450)。

  向乙公司分摊广告费=450*40%=180万元

  注: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当年广宣费累计向后结转扣除额=80+50=130万元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

  乙公司广告费的税务处理:

  税前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

  扣除限额750万元>实际发生额500万元,限额内剩余部分还可以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广宣费30万元。

  扣除甲公司分摊广告费=180万元

  当年广宣费累计向后结转扣除额0万元

  具体填报如下:

  案例四(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扣除填报):

  假设A人身保险企业,当期主要销售长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1200万元,退保金200万元,手续费佣金支出500万元(不考虑代扣个税)。

  解析: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佣金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税务处理:

  扣除基数=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1200万—退保金200万=1000万元

  扣除限额=1000*18%=180万元

  扣除限额180万元<实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500万元,则纳税调增320万元(500-180)。

  累计向后结转扣除额=320万元。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