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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攻略之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日期:2021-04-14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在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申报小高峰,不过因为今年汇算清缴修订和调整了年度纳税申报表,很多财务人还不是很清楚弥补亏损明细表该如何填报?弥补亏损表填报复杂,如果出现填报错误将容易影响未来年度的弥补亏损数据。今天小编就结合亏损弥补案例,为大家详细整理了《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要点以及常见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财务人员。

  一、表单修订

  该表主要修订了以下两点:一是新增了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二是更新了“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您可以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该表修订的主要文件依据有: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填报要点

  1、本表第1列“年度”,纳税人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比如2021年5月5日汇算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则本年度填报2020年,前一年度2019年,前二年度2018年等等,以此类推。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此列需要按照可以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例如,2017年度开始搬迁,2018-2019年停止生产经营,且2020年度搬迁完成。若2021年度汇算2020年企业所得税时,第11行“本年度”填写2020,第10行“前一年度”填写2017,第9行“前二年度”填写2016,再往上的年度以此类推。

  2、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外,还增加了“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假设一个连年亏损的企业于2019年取得了中小科技型企业资格,政策规定只是取得资格前五年的弥补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并不改变取得资格的年度本身的待遇,故该企业2014-2019年的亏损弥补的到期年度如下表所示:

亏损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弥补到期年度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4

  此时,2019年的亏损和2014年的亏损同时于2024年到期,根据规则,当2020年有所得的时候,应先弥补2014年的亏损,再弥补2024年的亏损,此谓“同时到期的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如果2014年的亏损弥补完后还有余额,因2019年的亏损于2024年到期,2015年的亏损于2025年到期,此时,即便2015年的亏损先于2019年发生,但仍应选择先弥补2019年的亏损,此谓“先到期的亏损先弥补”

  3、“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和“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均是对企业重组过程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填报,其他纳税人未发生分立、合并等重组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两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两列的表述均为转入/转出的亏损额,但是由于含义不同,填写时要注意正负值,如果转出亏损额,则填写正数,如果转入亏损额,则填写负数。

  4、本表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本年度”要根据申报主表的19-20行的余额进行填报,“以前年度”(若为2013年度及以前年度)要根据当年度主表第23行进行填报。“以前年度”(若为2014-2017年)要根据以前年度申报表本表单的对应年度“可弥补亏损额”填报。“以前年度”(若2018年以后)要根据本表本年度(即第11行)第2列数据进行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发生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成本费用或者损失,符合条件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的,则会影响发生年度的所得额,此时,本表对应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需要按照追补调整后本表的对应数据进行填报。

  三、填报实操

  案例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

  某居民企业(非高新或科技型中小企业)2015年至2020年境内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下,假设没有所得减免等优惠事项(万元)。

年度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盈亏情况

-50

-30

10

15

20

50

  解析:

  一般企业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则2015年亏损可以用2016-2020年盈利弥补,其中2017年弥补10万,2018年弥补15万,2019年弥补20万,2020年弥补5万。

  2016年度亏损可以用2017-2021年度盈利弥补,按照先发生的先弥补亏则,2017-2019年盈利已经用于弥补2015年度库存,2016年的亏损只能用2020年剩余盈利以及2021年盈利弥补,若不够弥补,则不得继续往后结转弥补,其中2020年剩余盈利45万元(50-5)可以弥补2016年亏损30万元。

  具体填报情况如下:

  四、弥补亏损常见问题

  1、企业筹建期是否作为亏损年度?

  答:不作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2、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填报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因此,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间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

  答:可以在限额内继续弥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6、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答:可以单向弥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境内企业亏损允许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可以选择综合抵免法,即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7、2021年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答:可以的。若是今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想弥补之前年度亏损,必须先把2020年度的汇缴完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则无法确定。企业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