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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双汇缴’申报实务与纳税规划”直播实录

日期:2021-04-14


  引言

  又是一年春好处,又是一度税忙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面临“双汇算”,纳税人不仅要学习新政策,运用新政策,而且要懂得如何进行纳税规划。

  本期培训现场邀请了财税专家刘凤老师,与大家一起分享有关“双汇算申报实务与纳税规划”的话题。

  主题交流

  主题交流环节,财税专家针对“双汇算申报实务与纳税规划”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与大家一起分享。

  第一个话题:2020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要点

  一、年度汇算的概念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单来说,年度汇算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1.年度汇算的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综合所得收入额:

  ①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所得全额为收入额。

  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3.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度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2020年汇算的纳税人

  居民个人在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此处收入指“毛收入”,即为不减除任何费用、扣除、税款前的收入,通俗理解即为税前收入,并不是个人实际拿到手的收入。

  2.全年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2020年汇算的纳税人

  居民个人在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后需要申请退税(自愿放弃退税除外),或者应当补税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高于12万元且应补税金额高于400元),需要按规定办理2020年度汇算。

  1.依法申请退税:预缴税额>应纳税额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2.应当补税:预缴税额<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常见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或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2)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4)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四、办理2020年汇算的方式

  1.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

  2.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包括: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如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

  3.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

  提醒: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的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需要在4月30日前通过书面方式或电子方式(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与单位进行确认。

  (2)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3)确认时,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办理2020年汇算的地点

  情形一:纳税人自行办理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1)一处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选择其中一处。

  (3)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任职受雇单位。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1)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

  (2)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若没有居住证则在实际居住地。

  (3)主要收入来源地: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提醒: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按以上规则确定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情形二:由任职受雇单位代办的,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办理2020年汇算报表填报

  1、申报表选择

  (1)纳税人只取得境内所得的,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根据情况选择填报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之一。《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2)纳税人既取得境外所得或者境内境外都取得所得的,汇算清缴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本表时一并附送《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纳税人需要享受减免税事项的,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单位代为申报,还是委托中介机构申报,均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做信息采集。

  (4)汇算清缴申报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还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申报扣除税延养老保险的,还需要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还需要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B表)》申报表填报要点

  (1)税款所属期:不论纳税人纳税年度实际工作了几个月,都应填报当年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按实际工作月份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地点: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填“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两处以上受雇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的,选择一处准备申报的地点填报;无任职受雇单位的,自行申报或委托代报的填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的,填报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若居民个人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被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无需填写本部分。

  (4)申报类型:未曾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勾选“首次申报”;已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但有误需要更正的,勾选“更正申报”。

  (5)扣除费用填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计扣除的20%费用,填报“费用合计”;稿酬减计的30%填报第8行“稿酬所得免税部分”;60000元减除费用填报第10行“减除费用”;其他免税收入填写第9行“其他免税收入”。

  (6)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填报:相关的扣除项目均写允许扣除的金额,不论取得所得是否足以扣除这些扣除。

  (7)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不是捐赠实际金额。

  (8)全年一次性奖金填报: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的,直接填报工资薪金行次;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的不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表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部分是填报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而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汇缴时根据自身情况,将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的情况。

  (9)境内境外都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合并扣除费用、专项扣除、附加专项扣除、其他扣除、捐赠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10)分类所得的填报:境内取得的分类所得不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境外取得其他分类所得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11)所有境外所得以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通过填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并过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第73、74行进行抵免。

  七、办理2020年汇算退税、补税的方式

  1.办理退税

  申报表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办理——税款退至纳税人银行账户(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卡账户)。

  2.办理补税

  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通过网上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注意:

  1.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2.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八、办理2020年汇算需要的资料及保存时间

  提交资料:一般情况下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

  保存时间: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将资料留存5年。即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第二个话题:2020年企税汇算要点

  一、基础信息表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纳税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经营情况,属于必填项目,一共包含10个数据项;第二部分为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属于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一共包含23个数据项;第三部分为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属于必填项目。需要注意的填报规则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基本经营情况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本行次根据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分为大中小三类,填报规则如下:

  1.企业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选择代码100;

  2.企业为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分三种情况选择代码:

  ①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选择代码210;

  ②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选择代码220;

  ③ 总机构(省内)选择代码230;

  3.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分两种情况选择代码:

  ① 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代码311;

  ② 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的分支机构选择代码312。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如“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选择代码311即“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则需要同时填报本项,直接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表内表间关系提示:102与101有勾稽关系;102的填报与主表A100000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勾稽关系。

  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仍然填报季度平均值,无变化。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报纳税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纳税人根据财会[2019]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表间关系提示:108选“是”的纳税人,主表A100000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纳税人应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9]13号等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第二部分: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条件为存在或发生所列事项时必填,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其中,存在或发生的下列事项,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的情形包含五种: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5创业投资企业;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210科技型中小企业;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三部分: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本部分为必填项目。纳税人应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二、收入项目要点提示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会计不确认收入,不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应当填列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行次。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不需要确认收入,税法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发生“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换”不填列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应填列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行次。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属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一项收入。因此,出租收入是否填列此行与企业主营经营业务相关。如企业主营业务为房产租赁或者车辆租赁,应填列本表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行次;如其他企业发生上述业务,则应填列本表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行次。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出租包装物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以及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出租包装物取得的收入应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行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填报第26行“其他”。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汇兑收益”应当通过“财务费用”核算而非“营业外收入”。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营业外收入”第25行“汇兑收益”不得填写。此行次只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三、扣除类项目要点提示

  1.合理的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掌握以下原则:薪金制度制定应规范、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一定时期发放相对固定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调整有序进行,同时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应当制定“合理工资薪金”的管理制度,作为证明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的依据。另外,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在汇缴前实际支付的金额。

  2.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税前扣除;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借款,也应当取得资金使用费发票并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范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关联方借贷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税前扣除:

  ① 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利息支付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满足其一可税前扣除。

  ② 若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均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还会受到债资比(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限制,只有不超过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3)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非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资产损失类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总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了重新设计,将以“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的方式修订为按资产类别填报,并留存备查资产损失的资料。

  因此,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仍然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需要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归集、备查。

  (2)企业只要发生资产损失,无论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均应填报A105090表。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平台互动

  1.纳税人不清楚全年收入多少,不知道应补税还是退税,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下面3种途径解决:

  (1)要求扣缴单位提供: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2)自行查询:自行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2020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明细记录。

  (3)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信息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2.纳税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不并入综合所得?

  答:纳税人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可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3.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汇算,会有什么影响?

  答: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虚假申报,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

  4.个人发生非货币捐赠,如何确定捐赠金额?

  答:捐赠股权和房产的,按照股权和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5.年终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是否影响社保基数?

  答:社保缴费基数中“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明确,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因此,无论年终奖是否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都属于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

  6.企业跨年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会计、企业所得税分别如何确认收入?

  答:会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是否一致?

  答: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填列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年度贷方发生额,而“实际发生额”填列“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减去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并在以前年度已经扣除的金额,再加上报告年度计提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的数额。如果企业在报告年度计提,报告年度(包含汇算清缴期)全部发放的,则二者一致;若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薪金且未在以前年度扣除的,则二者不一致。

  结束语:

  “双汇算”是第二季度的一项重点的财务工作,也基于此,本次现场培训主要围绕2020年“双汇算”中纳税人应当注意的申报实操要点、最新政策应用等进行了梳理,希望能解决财务人员实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帮助企业充分做好“双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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