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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亏损结转弥补制度

日期:2021-04-15

  【案例导入】

  2020年度甲公司(非高新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办理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截止2019年,仍有2015年度200万元亏损尚未弥补,预计甲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总额为零,2021年度的利润总额为6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筹划前纳税情况】

  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高新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不能超过十年)。截止到2020年,2015年的亏损弥补期限已满,且甲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总额为零,无法弥补尚未弥补的200万亏损,故甲公司2021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即具备资格,年度之前五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亏损弥补,最长急着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筹划思路】

  若甲公司在2020年度想方设法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再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费用,如推迟固定资产的购置,减少原材料的采购,将部分高管员工的工资,年终奖推迟到2021年度发放等提高收入,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可以弥补2015年度的亏损剩余亏损,此时,亏损弥补最大化,且弥补亏损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后纳税情况】

  由于甲公司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200万元,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因此减少至400万元。甲公司2021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另外,若甲公司创造条件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亏损结转的期限将延长至10年,也可以达到尽量多的亏损弥补的效果。

  通过上述筹划思路,甲公司节税:150-100=50(万元)。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五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五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十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次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企业具备资格的年度。

  【筹划启示】

  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我们要学会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筹划突破口,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利用优惠政策筹划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各种合法的或非违法的手段进行。但是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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