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手续费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日期:2021-04-25
问:我公司通过网银支付款项,产生的银行手续费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属于提供了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故贵公司已经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需要和银行索取增值税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