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疫情捐赠支出是否要调增?

日期:2021-04-25

  问:疫情公益性捐赠支出,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期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是间接捐赠的,要符合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且取得相应的票据并全额税前扣除;若为直接捐赠,则可以依据医院开具的接收函全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