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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六大事项

日期:2021-04-30

      一、应当签订借款合同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应当签订合同。

  二、发票为税前扣除依据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应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开具发票。支付利息的一方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资债比例标准

  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和股东个人属于关联方,企业向股东个人借款,债资比例(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了2:1,其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必须注意资债比是否超过2倍。

  四、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意: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五、利息支出分清资本化和费用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只得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才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六、缴足股东出资额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公式: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