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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享受已放权,后续关注5大风险

日期:2021-04-30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2017年起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正值汇算清缴季,这里给会计们提个醒,简政放权固然好,但一些潜在的风险点,大家还需要关注。

  关注1:自行判断已享受,后续管理有风险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为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

  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其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关注2:备查资料要10年,无法提供有风险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关注3:优惠弄虚作假,后续处罚风险大

  企业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比如,伪造残疾人证书,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等主观恶意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关注4:分支机构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未留存相关备查资料有风险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关注5:多项优惠分别核算,分别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