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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新举措,一表报多税

日期:2021-05-14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同时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财产行为税多税种合并申报。下面整理简并税费申报几大要点。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四大要点

  要点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注意: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要点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要点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纳税注意事项

  1.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当月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2.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1)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2)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15日耕地占用税。

  3.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

  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要点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1.申报前信息维护。纳税人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维护时间自由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3.信息自动生报表。因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纳税人申报时,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

  4.税源信息填报看纳税义务。纳税人按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2)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在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5.税源信息填报有误直接改。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要点

  要点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整合后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要点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要点三:申报表整合后报表变化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二)消费税申报表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注意: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专用附表。对于其他纳税人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

  2.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再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应填报各税种通用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要点四:整合申报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变化

  整合申报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下面以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说明:

  假设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申报时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并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2.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接上例: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办理纳税申报时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要点五: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申报表整合申报

  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