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波新政实施汇总,小微企业焕发活力”
日期:2021-05-15
引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继续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体现了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将助力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支持稳就业保民生。
本期培训现场邀请了财税专家刘凤老师,与大家一起分享有关“新政实施”的话题。
主题交流
主题交流环节,财税专家针对“新政实施”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与大家一起分享。
第一个话题:主要优惠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1
【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销售额不超过标准的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执行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4.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确认原则: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5.一次性税前扣除年度: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6.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三)延续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开展研发活动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即除前述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其他行业均适用。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四)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制造业纳税人。
1.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2.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3.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优惠内容】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想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只允许在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享受,其他月份和季度不允许享受。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只允许填写上半年的研发费用支出。
3.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人员。
【优惠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人
【优惠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三)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4.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5.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四)个体工商户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二个话题:案例解析新政实操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一)合并计算、合并享受
案例解析:(假设均为不含税价)
案例一: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6月销售无形资产取得收入25万元。A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合计销售收入55万元(=10+20+25),超过45万元,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二)不动产销售可剔除
案例二: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二季度销售货物10万元,提供服务5万元,销售不动产2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5(=10+5+20)万元,未超过45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35万元,均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案例三: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二季度销售货物10万元,提供服务5万元,销售不动产10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15(=10+5+10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15(=10+5)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15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销售不动产100万元应照章纳税。
注意: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本期是否发生不动产销售额,纳税人应根据实际选择“是”或“否”,如选择“是”;系统提示纳税人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应准确填报,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差额享受有大招
案例四: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二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0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75万元。该小规模纳税人当季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25(=100-75)万元,未超过45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注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单位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户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写上述相关栏次。
(四)未超标准无需预缴
案例五: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2021年4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5月和6月无应税收入。
1.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在2021年7月征期内,无需再预缴增值税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4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5万元免税标准,应在2021年5月征期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优惠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案例解析:
案例一:A工业企业,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3500万元,假设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问一:如果A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则2020年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
解析:2020年应纳税额=80×25%×20%=4万元。
问二:如果A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则2021年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
解析:2021年应纳税额=80×12.5%×20%=2万元。
问三:如果A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则2021年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
解析:2021年应纳税额=100×12.5%×20%+180×50%×20%=20.5万元。
问四:如果A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则2021年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
解析:2021年应纳税额=350×25%=87.5万元
注意: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需另行备案。
3.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减半优惠
1.个体工商户无其他减免
案例解析:
案例一:老王经营一家米粉店,为个体工商户,2021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已缴纳个税5.475万元,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截止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解析:
2021年截止二季度应纳税额=100×35%-6.55=28.45万元;
减免税额=(100×35%-6.55)×(1-50%)=14.225万元;
二季度应补/退税额=28.45-14.225-5.475=8.75万元。
案例二:老王经营一家米粉店,为个体工商户,2021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已缴纳个税5.475万元,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截止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3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解析:
2021年截止二季度应纳税额=130×35%-6.55=38.95万元;
减免税额=(100×35%-6.55)×(1-50%)=14.225万元;
二季度应补/退税额=38.95-14.225-5.475=19.25万元。
2.个体工商户有其他减免
案例三:老王是一个残疾人,2021年4月成立一家米粉店,为个体工商户,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
解析:
2021年二季度应纳税额=50×30%-4.05-0.2=10.75万元;
减免税额=[(50×30%-4.05)-0.2×(50/50)]×(1-50%)=5.375万元;
二季度应补/退税额=10.75-5.375=5.375万元。
案例四:老王是一个残疾人,2021年4月成立一家米粉店,为个体工商户,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解析:
2021年全年应纳税额=150×35%-6.55-0.6=45.35万元;
减免税额=[(100×35%-6.55)-0.6×(100/150)]×(1-50%)=14.025万元;
二季度应补/退税额=45.35-14.025=31.325万元。
3.多处经营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案例五:老王2021年同时经营某个体户奶茶店和某个体户米粉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万元和50万元,已经分别享受了减半优惠,分别缴纳个税7.225万元和5.475万元。
解析:
2021年全年应纳税额=(60+50)×35%-6.55=31.95万元;
减免税额=(100×35%-6.55)×(1-50%)=14.225万元;
全年应补退税额=31.95-14.225-7.225-5.475=5.025万元。
平台互动
1.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优惠吗?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不区分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针对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并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同时参考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答复:前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意思一样吗?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各自定义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使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对定率征收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税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也适用于定率征收企业在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5.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自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除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外,其他减免税政策均通过填写申报表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6.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7.电影行业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即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意:2020年度亏损结转年限由税法规定的5年延长到8年的政策并不延续。
参考总局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答复: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虽然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及《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两个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但8号、25号公告明确的是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5个行业“2020年度”亏损的结转年限。因此,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2020-2028年期间结转弥补,2021年度的亏损只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结转扣除。
结束语: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本期现场课程主要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等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政策精准落地做了规范指导,希望助力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会办理、享红利、稳发展、行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