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VS小型微利企业VS小型微型企业
日期:2021-05-15
在税收政策中,经常会出现“小微企业”的概念,“小微企业”其实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含义比较广泛,在不同的地方其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很多纳税人在理解的时候也表示有点懵,常有把“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概念混淆,那到底如何正确理解不同政策中的小微企业呢?
在2019年税务总局的在线访谈中,刘宝柱对“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这两个概念做了区分,他说,“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所以,不同税收政策中的小微企业,既有特定的标准,又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其外延互有交织,如有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是小型或微型企业,或者有些小规模纳税人既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同时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上,三者有完全不同的特指对象。下面结合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所指的“小微企业”明确其判断标准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误区或者要点。
一、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判断标准:
无论从政策表述中还是申报表都可以看出,这里的小微企业特指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通常所说的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此项优惠。
执行要点:
1、虽然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一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而且销售额满足条件均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但是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注意,若非个体工商户,免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以及免税额第18栏,否则填写第11栏以及第19栏。
2、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备案,直接填表享受即可,并且不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明细表》。
3、判断是否免税时,销售额包括所有销售额,需要注意的是,代开的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时包含在内,但是专用发票本身并不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单独计算交税。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判断标准: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由此可见,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概念,与纳税人增值税的身份没有关系,即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都能享受。
执行误区:
1、个体户、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免征优惠,但是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优惠,因为这几类纳税人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以无论规模大小,均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于个体户而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该项优惠无需备案,填报即可享受。
3、季度预交即可自行判断享受,年度汇算时,若不满足优惠条件,则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策: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八十九条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判断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由此可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其判断标准并不是根据销售额,也不是需要同时满足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而是根据其所处的行业类型结合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判断的,而且三项指标并不是同时存在,不同的行业参考的指标不一样,有些行业可能涉及其中一项,比如对其他未列明的行业只参考从业人员指标;有的行业涉及两项,比如工业企业,参考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两项指标判断;还有一些行业三项指标同时参考,比如物业管理行业。
执行要点:
1、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包括金融业企业在内,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2、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划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至于最低一档的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因为有一项降至微型企业标准就意味着不满足所有上档标准,也就不符合上档“必须同时满足该档所列指标的下限”的标准要求)。比如工业企业,人数120人,收入4000万元,由于该企业营业收入大于4000万元,满足中型企业营业收入须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标准;可是,从业人数120人不满足中型企业从业人员须大于或等于300人的标准,但满足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少于300人但大于20人(20≤从业人员X<300)的标准,因此,该工业企业划型应为小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将企业的相关指标代入企业划型标准所列两项指标中,看看同时满足哪一档指标,如果两项指标同时都满足这一档就属于这档;如果其中有一项指标满足A档,而另一项指标只满足B档,就属于B档;如果其中有一项指标满足A档,而另一项指标只满足C档,就属于C档;如果两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只满足微型企业这一档指标(两项都满足就跟不用说了),就划型为微型企业。
四、其他税种
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中规定,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比如:《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应对疫情冲击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晋工发[2020]3号)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我省县以上工会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判断标准:
上述所有小微企业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通过上述对比,三种类型的“小企业”其判断的标准以及享受的优惠总结如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三小”纳税人的不同概念内涵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息息相关,即符合各自条件、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税种规定的税收优惠。因此,正确掌握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以及与小微企业的关系,对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很有必要。特别在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和延续了对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需要仔细领会相关政策文件对减免税事项的措辞和具体规定,否则会由于判断错误而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