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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VS加计扣除

日期:2021-05-15

  “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均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抵减”和“扣除”虽然都有减少应纳税额的效果,但是两字之差,其实质和计算方法完全不同,特别是在增值税上,很多纳税人将二者混为一谈,那么,二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首先,我们来看二者的政策优惠内容:

  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通过税收政策的表述,二者相同的地方是,对于增值税的优惠均针对一般纳税人。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优惠税种不同

  加计抵减,是只针对增值税的一项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该项优惠。

  二、计算方法不同

  加计抵减: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加计扣除:

  农产品进项加计扣除的计算公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计算公式:当期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实际发放的残疾人工资×(1+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公式: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费用化加计扣除+资本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化支出×75%/100%+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75%/100%(假设不考虑残值,直线法计算)

  从计算方法可以看出,加计抵减是一种直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而增值税的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增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式。

  三、账务处理不同

  加计抵减:财政部会计司出台了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扣除:农产品加计扣除,购进抵扣当月,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生产领用并生产13%税率货物时,允许加计抵扣的1%的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

  享受残疾人工资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属于税会差异,只需要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账务处理,加计扣除部分不需要单独账务处理,只需要通过申报表填写并享受优惠即可。

  四、填报的方法不同

  加计抵减: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需要填写附列资料四下半部分内容,如下图所示:

  本表第5列数据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加计扣除:

  1、农产品加计扣除: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9%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9%与10%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所示:

  2、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之《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第三部分“加计扣除”对应行次。如下图所示:

  五、适用程序不同

  加计抵减: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加计扣除: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规范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适用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便后续管理。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只要满足加计抵减的条件,就可以计算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是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都是可以计算加计抵减的。

  2、加计抵减政策将于2021年末执行到期(注意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将停止抵减。比如某公司2021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1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则不可以继续加计抵减。

  3、加计抵减可以补提。即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即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例如:如某纳税人2020年4月设立,2020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4、加计抵减额的基数是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6、研发费用资本化加计扣除时,若纳税人同时符合500万以下所得税前一次扣除的加速折旧政策优惠,则加计扣除的基数按照税前可扣除的折旧作为计算基数。例如,某纳税人(非制造业)当年购进专用于研发的设备,价值80万元,符合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以下一次扣除政策且享受了该优惠,则该项设备当期税前扣除的折旧是8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也是80万元,加计扣除额=80×75%=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