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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汇缴收入确认6大风险点

日期:2021-05-21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对收入确认疑难问题的把控,可能存在对政策理解的准确性还不够的问题,从而给税收缴纳带来一定的风险。

  风险一: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风险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需要符合的条件:(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风险三: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风险四:预收跨年度租金收入何时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

  风险五: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计入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但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六:退货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否冲减上年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