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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财税处理

日期:2021-06-15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相信财务人员都听过这些概念,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三者大同小异,都属于交税后退还的一部分资金,均属于一种税收优惠,但实质上三者根本不是一回事,本文为您详细分析三者的涵义、区别以及财税会计处理。

  一、三者的概念

  即征即退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先征后退是指对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当期先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然后由企业凭有关退税单证按月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办理退税。

  先征后返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财政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的一种税收优惠。

  二、三者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项目


  先征后退的优惠项目


  先征后返的优惠项目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比较少见,绝大多数适用于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采用高比例税收返还政策。比如:

  江苏园区:增值税返税返地方一级留存的80%,地方一级留存是指在我国税收缴纳后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上交给国家,一部分地方留存,税收洼地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所以我们增值税返税只能返地方留存的一部分。在江苏园区增值税返税比例一般适用于服务行业、一般贸易行业、煤炭行业等。

  重庆园区:增值税返税返地方一级留存的75%。

  三、三者的相同点

  从三者的定义上可以看出,程序均为增值税正常征税之后的退库,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并无影响,所以在缴款环节和退库环节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四、三者的不同点

  首先,返还的机关不同。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返还机关均为主管税务机关,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返还机关是财政机关。

  其次,退税程序不同。

  即征即退是入库后,纳税人申请并及时退还,先征后退也是由纳税人申请,但是返还的时间略晚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税款返还要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的问题。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根据上述规定,这三种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完全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退(返)税款应计入“其他收益”。

  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正常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缴纳增值税时,与平常账务处理相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增值税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案例:2020年8月A软件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含税销售收入为1130

  万元,并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取得进项税额为5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当月的即征即退税额为多少?会计分录如何填写?

  解析: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3%

  则:(130-50)-(1130/1.13)×3%=50万

  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2、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80万

  贷:银行存款  80万

  3、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其他收益  50万元

  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税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税收返(退)还,可能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很多财务朋友收到钱总会纠结是否要交税,那么本文中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是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以及财政机关的资金,到底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接下来为您一一分析。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以及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退(返)的增值税,并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税收退(返)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属于不征税收入,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所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比如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文件需要明确规定其用途以及单独核算,因此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其他情况的即征即退以及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均不满足上述条件,需要并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