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返还财税处理
日期:2021-06-15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营改增以来,随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积越多,长期滞留的留抵税额导致纳税人资金被占用、资本成本增加、扭曲企业经济活动,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近年来,我国坚持减税与完善税制改革并重政策,探索建立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制度,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应对经济下行压力都具有非常重要促进作用。今后,留抵退税将会规范化,常态化,纳税人对于该项政策应该熟练掌握并运用,本文针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所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阐述。
一、留抵退税的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自2019年起,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对三类型企业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分别包括一般情形企业(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部分先进制造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疫情防控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三类企业留抵退税的区别
通过对上述三个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三项留抵退税政策,在退税条件、适用对象、期限申报、退税计算四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类留抵退税政策比较与区别
项目 |
一般情形企业 |
部分先进制造业 |
疫情防控企业 |
区别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8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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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符合退税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生产及流通型等企业。 |
部分先进制造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一般情形企业相比,只限于部分先进制造的生产型企业。 |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
部分先进制造业与一般情形企业相比,只限于部分先进制造的生产型企业。 |
退税条件 |
五个条件同时满足: 1、自2019年4月1日起,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底相比(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五个条件同时满足: 1、自2019年6月1日起,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相比,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增量留底 退税大于零 |
1、部分先进制造企业与一般情形企业相比放宽了留抵退税的条件,不再限制六个月的期限,也不再限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的规定; 2、疫情防控企业与一般情形企业及部分先进制造企业相比,条件更加放宽,不再限制所要达到的各类基本要求。 |
退税计算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时,购进货物、发生劳务或者提供服务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转出时,无需从进项税构成比例中扣减。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时,购进货物、发生劳务或者提供服务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转出时,无需从进项税构成比例中扣减。 |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以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为计算依据。 |
1、部分先进制造业其增量留抵税额及进项构成比例与一般情形企业的确认相同,但计算退税时不再设定60%的占比。 2、疫情防控企业与一般情形企业及部分先进制造企业相比,既不设定60%的占比也不按进项税额构成比例进行计算 3、疫情防控企业不同于一般情形企业及部分先进制造企业按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来进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
退税期限 |
自2019年4月1日起,自2019年10月起的纳税申报期内。 |
自2019年6月1日起,自2019年7月起的纳税申报期内。 |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 |
对于疫情防控企业设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限定,如果期满后可按照一般情形企业及部分先进制造企业享受留抵退税的条件,对照执行。 |
三、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留抵退税”是个近年来出台的一项新的优惠政策,财会[2016]22号未作规定,且目前财政部也未明确规定其账务处理,但是“留抵退税”从原理上来说,是将本来允许以后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里体现在了“进项税额转出额”“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申请留抵退税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还的留抵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退税款
四、留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留抵退税款,首先考虑的是是否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接下来分析留抵退税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以及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实质上是企业对于前期支付的进项税额的收回,并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首先,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来看,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因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收入确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在2020年11月18日的答复:
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增值税留抵退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申报处理
增值税留抵退税虽然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退税会影响到以后期间缴纳的增值税,所以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予以抵减,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进项税额转出额”“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实现抵减。如下图所示:
五、留抵退税常见问题
1、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2、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3、公司同时满足增值税增量留抵又满足加计抵减条件,现公司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已返还,请问,加计抵减额需要调整吗?
答: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因为加计抵减政策明确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依据为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4、申请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答:《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说明:甲企业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1年1月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0万元。2021年2月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费)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费)依据为0,尚有10万元可以在以后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5、增值税退还留抵政策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答:增值税期末留抵,即当企业的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