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拨交工会经费的1.2%部分,这部分需要调增吗?
日期:2021-06-15
企业成立有工会组织,按季申报并上缴代收税务机关0.8%部分的工会经费,剩余1.2%的部分没有转到自己的工会组织,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在税前扣除这部分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提的不超过2%的工会经费必须拨缴且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代收凭据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贵公司计提的工会经费中1.2%的部分没有拨缴也未取得相应的票据,对应比例的工会经费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