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何确定?汇缴时如何填报?
日期:2021-06-15
2020年自然人老张生了一场大病,共花费6万元,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2万元,这2万元能在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吗?具体如何填报?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填报操作:自然人纳税人查询到大病医疗相关数据后,可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以“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为例:
(1)打开APP,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0”,点击“大病医疗”进入填报界面。
(2)【选择关系】据实选择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若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由您一方进行扣除时,应与您本人发生的医药费用分开分别进行填报,您填报后,则配偶一方无需再在APP进行填报,即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时,另一方不能再进行填报。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与【选择关系】相对应的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总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老张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可以扣除的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为个人在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如果2万元都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则可以扣除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即5000元(20000-15000),反之如果这2万元都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则不可以扣除。同时,纳税人需要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提示:自然人在手机上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点击“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查看所属年度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