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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补偿是否交纳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

日期:2021-06-15

  由于市政公路规划,公司现有厂房用地政府需要收回,政府给予的补偿是否交纳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政府支付的土地及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的补偿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